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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引进国外成熟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必不可少。但是,在远离城市的乡村社区,民间社会的秩序主要是人们在互动的基础上遵循民间规则的结果,因此,在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成熟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同时,挖掘、整理孕育和根植于民间社区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维护该社区社会秩序的有价值的民间行为规则,发挥其固有的调控、规范功能,也越来越受到法学和社会学界的重视。
民间规则产生于“民间社会”,是在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行为关系的社会行为规则。民间规则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一民间社区范围内民间秩序随着它的的产生而产生、变化而变化,民间规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演化而来的。民间规则作为一种“活法”,具有深入人心的行为模式,人们对履行民间规则具有大致确定的预期;民间规则履行主要靠行为人自觉,一般不需要外在强制力保障;民间规则具有界分当事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功能。遵循本社区居民普遍认可的民间规则,可以保护乡民们的习惯权利,实现他们的预期利益,从而形成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秩序。因此,依据、遵循民间规则解决民间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纠纷,有时可以起到运用法律规范无法取得的社会效果。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民间规则的概念与特征。通过对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的关系的论述得出结论,民间规则是指除了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以外的,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关系的社会行为规则,也就是那些维持习俗秩序、道德秩序、组织秩序的社会行为规则;民间规则有五个特征,即规范性、乡土地域性、稳定性、权利义务分配性、内控性。第二部分是通过讲述笔者在乡村地区实地调查的一个经济纠纷的处理,说明民间规则对解决民间社会、经济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第二部分的案例分析、探讨论述民间规则在经济纠纷中的作用:一是保护社区乡民们依据民间规则所预期享有的习惯权利;二是维护人们之间基于民间规则互动形成的社会秩序;三是既保护社区乡村居民的“消极人权”也保护乡村居民的“积极人权”;同时,也使乡民们的应有权利得到实现。
本文试图通过论述、分析民间规则在民间社会(尤其是在乡村社区)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的作用,论证依据民间规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得出结论:整理与挖掘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民间规则对国家立法、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