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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公平公正需求渐高、市场消费领域买卖双方力量逐渐失衡等等,这都呼唤我们在一个公正的平台上进行法律和制度的修补与完善,以此回应时代的需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此产生。后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交易后的单方面解除权,使其在缔结有关上门推销、远程交易、消费信贷和其它特殊交易形式的消费合同后,可以让消费者对交易行为持有一个冷静期限,进而达到对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的目的。本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对后悔权制度提出了一个理论界定,并分析了后悔权的权利性质;后悔权应具有法定性、无因性、权利限定性和免责性。列举了大量案例,探讨了后悔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国外后悔权制度研究现状,列举了英、美、法、日、欧等世界各国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比较了我国与国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立原则、立法动机等,为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提出了借鉴性意见。第三部比较分析了建立后悔权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学依据,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资源配置理论等等。从消费者、经营者、市场的角度探讨了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能够规范市场、保证交易公平、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好的制度要有好的保障,最后提出了建立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保障措施,包括后悔权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例外规定,后悔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评判体系、监督机制,后悔权制度与其他权利制度的交叉和衔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