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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国务院在颁布的《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以建设海运强国为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将航运业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长足发展,给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由于我国缺失专门针对船员的统一伤亡赔偿标准,导致无法充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何况近些年我国船员数量持续下降,这将对我国海运强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带来直接影响。 鉴于此,本文以在我国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如何协调处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为研究问题,紧密结合《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1+1”赔偿条款,进一步健全我国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提出相关的建议或意见。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简要辨析“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概念,着重分析目前解决中国船员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的四种模式。 第二章重点阐述《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1+1”赔偿条款制定的背景,约定的内容、保护的范围和发挥的作用。 第三章重要分析并借鉴各国关于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现有船员集体协议不足之处。 第四章结合我国船员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