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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本条被认为是有关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特约条款在保险法理论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于英美保险法中,仅指狭义的特约条款,亦即保证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中亦有特约条款的规定,其采取的亦属狭义理解。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保险法》第20条有关特约条款之规定,应作广义理解,但笔者认为此规定应作狭义理解更妥。理由主要有三:其一,特约条款制度源自于英美保险法,且一直作狭义理解;其二,特约条款作广义理解,必将导致其内容上难以规制:其三,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特约条款之规定较为完备,可以借鉴。故此本文对特约条款的分析研究是在作侠义理解下进行的,论述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总体概说,其中共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特约条款的定义与分类。特约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而本文所采为狭义特约条款的定义。在对特约条款进行学理分类之后,笔者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特约条款在分类中的定位。其二,特约条款之起源及相关学说。特约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保证制度,在学说上也经历了从“严格遵守主义”到“实质遵守主义”的变化。其三,特约条款性质与两大法系之解析。特约条款在英美法系中被定性为使保险合同生效的一种“先决条件”,而在大陆法系中则属于一种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其四,特约条款之特征与效力。对于其特征的探讨,本文主要是从英美判例法中进行了基本的概括,而效力则是根据台湾地区保险法的规定,作了积极与消极两种分析。通过此部分的分析论述,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各个方面作了较详尽的探究,使大家能够对其有一个基本而又清晰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对特约条款作一个整体性的理解。 第二部分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与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其中也包含四方面的内容:其一,特约条款与告知义务之辨析。这里首先对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含义、内容及构成要件做了一个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两者的关联及区别进行较深入的对比分析。其二,特约条款与条件条款之辨析。此处首先从英美普通合同法中条件与保证的一般理论入手,继而探讨保险合同中条件的含义,最后是笔者对两者关联及区别的对比分析。其三,特约条款与免责条款之辨析。此处也是首先从一般合同法中免责条款入手,继而探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最后是笔者对两者关联及区别的解析。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