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光船租赁的船舶在符合船舶扣押和拍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应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扣押并拍卖海事请求责任人经营的光租船舶。《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对统一海事扣押与拍卖程序标准,保护海事请求权人利益,完善海事司法拍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新的《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逐渐演变的法律制度与拍卖条件,着重深入分析在海事保全程序下的光租船舶可以被司法拍卖的可行性与理论正当性,以及正当性缺陷与障碍,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第一章介绍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从实践中典型案例出发,反应光租船舶扣押并拍卖制度的现实可行性。第二章从我国以往的对于光租船舶被扣押、被拍卖的相关立法变革出发,探究立法不同阶段的发展以及态度的改变,并对相关观点进行评析,接着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介绍法律中关于光租船舶被司法拍卖的适用条件。第三章首先界定了正当性的概念,接着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保全程序中的船舶司法拍卖是一种程序规范,属于海事保全的一种,并不决断实体纠纷,所以不用考虑船舶背后的所有权问题,又同时从扣押制度延伸的要求,说明船舶扣押和船舶拍卖具有一致性,船舶拍卖应与船舶扣押的范围一致,以及从经济现实出发,当船舶继续扣押已是不妥时就应该进入拍卖程序;接着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是符合法的公平、效率的价值追求,保护了市场中不利地位的海事债权人的利益,并且督促船舶所有人对光船租赁加强监督与审慎选择,从而达到使航运市场整体良性运行的作用;再次,分析论证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化属性,光船租船人已经与光租船舶形成紧密关系;以及,从风险分配的角度,分析光船租赁形式中船舶所有人具有投资者地位,光租船舶被司法拍卖属于一种投资风险;最后,介绍"对物诉讼"理论以及对我国光租船舶司法拍卖制度的影响,也就是从这几个角度分析得知光租船舶被司法拍卖的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从正当性的相对面来发现光租船舶司法拍卖的正当性缺陷与障碍,发现该制度还存在和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允许光租船舶司法拍卖以后势必会对船舶所有人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忽视对船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会使该制度设计有失平衡。再者,理论中对光船租赁权与船舶所有权界定迷糊,光船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地位区分不清晰而导致一些理论的偏差。再次,《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较低,与高位阶的上位法和普通法的相关规定有所出入,不利于法适用的顺畅和统一。第五章从该正当性缺陷和其他方面提出法律建议与畅想,提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保护途径的完善建议,提高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来明确该制度效力和适用性,更加全面贯彻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切实保障航运业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