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bm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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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数量不断攀升,互联网科技和产业经济相结合催生产业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保险就是保险产业借助互联网科技的东风,不断发展起来的。当前,互联网已是保险营销的一种新媒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运用网络技术在线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销售保险产品,此举改变了保险行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在互联网保险快步发展的同时,其也暗藏许多风险。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在这部分里,首先给出了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范围,即“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及服务,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接着介绍了互联网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即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经营模式、独立支付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模式、中介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然后以“刘仕龙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引子,阐明了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所在,最后讨论了此种法律监管的相关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对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现状及其不足展开评析。从立法层面而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新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范与原有的法律规范之间协调性较差,法律规范的制定缺乏前瞻性。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不足,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判定标准不明确,个人隐私被侵犯和互联网保险欺诈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为域外互联网保险的实践研究。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等域外典型国家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措施,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一是要建立成熟和完善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二是切实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是要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路径的研究。该部分认为可以从树立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搭建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完善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规范产品创新监管制度,明确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制度,构建预防互联网保险欺诈规制等六个方面来建立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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