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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日益受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关注和重视。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极大便利了知识产权的跨国界流动,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实体法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其并非完整的实体法律规范,而仅仅规定了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这一“最低保护标准”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仍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此可见,国际条约体系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需要各国的国内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各国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同,从而在客观上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在目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运用冲突法的方法来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是不可或缺的,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基于此,本文尝试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兼论及实践中出现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力求兼顾知识产权侵权的共性与个性,同时,提出对作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立法的一点思考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理论的发展。首先从经济与实践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理论发展的背景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各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理论上的新进展以及晚近国际私法立法例的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正呈现从一般侵权规范到特殊侵权规范的发展趋势。 文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着重论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述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先决问题,依作者的观点,应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其准据法,具体而言,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先决问题宜适用作品来源国法,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先决问题分别适用专利授予地法和商标注册登记地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可考虑适用权利授予地法。但在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采用权利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的情况下,由于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