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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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交易和服务越来越活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背景下出台了,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该部法律虽经两次修订,逐步完善,但仍不能改变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社会现状,消费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学术界已争论了约20年,存在不同的认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似乎明确排除了“明知”对欺诈定性的决定性影响,具有某种象征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列举了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情形,加大了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此,我们进一步探讨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及其实现条件和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笔者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借助国内外学术前辈的研究成果,对比、归纳两起相反判决的知假买假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提出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迥异,再通过分析消费欺诈行为的特殊性,评价传统欺诈的认定标准,进而探讨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实行客观化(单一化)及其实现条件和适用问题,力求促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和统一消费欺诈认定的标准,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除绪论外,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阐述消费欺诈问题的由来。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案件多年来备受关注,至今为学术界讨论之问题。由于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在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情的案件却时常出现矛盾的判决结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的意见似乎改变了这一传统格局。为此,原来传统的消费欺诈认定标准面临现实挑战。  第二部分是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分析。由于消费欺诈行为较一般的欺诈行为具有其特殊性,故消费欺诈的传统认定标准存在诸多弊端,既未根本解决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社会现实问题,更未解决司法实践统一性等问题。为此,笔者从消费欺诈行为的伦理、法理、道德和我国立法现状层面分析了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客观化具有可行性,以及实行客观化标准的预期效果。  第三部分是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客观化的实现条件和适用问题。笔者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可以实现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的客观化,但完善或修订消费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难以及时惩戒消费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此,笔者进一步探索了消费欺诈认定标准实行客观化后的适用问题。  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文章的小结和建议。  通过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的研究,笔者初步认为,确立一个有别于传统欺诈概念的特殊欺诈——消费欺诈的概念具有可行性和正当性。因此,消费欺诈可采用客观化标准来予以认定,但我们应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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