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信息不存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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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存在是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答复形式,由于频繁的收到此答复,引起了申请人的极大不满和质疑。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至终都不曾产生过、也不曾存在过,也称为政府信息实质上的不存在,其不存在的原因有: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身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身应该被制作,但由于引起信息存在的法律事实没有发生,或者行政机关没有制作、获取信息的职责,或者有制作、获取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制作、获取的义务,从而导致政府信息自始至终没有产生过。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政府信息是存在的,但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或者行政机关的文件管理存在漏洞,或者行政机关为了逃避某种法律责任及公开义务,以及申请人自身的原因,从而导致本身存在的政府信息,并不能向申请人公开、不愿向申请人公开而答复信息不存在,这是形式上的不存在。只有认真的探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才能进一步的去解决信息不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不存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无疑是一重大难题。学术界对此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审理一般行政案件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由于信息不存在是一种否定性事实的认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对于否定性事实,应该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承担补充证明责任。但是,根据对信息不存在的原因的探究,笔者认为,被告行政机关不仅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检索的义务,而且还要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进行举证,证实信息不存在的原因确实存在,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了举证责任。最主要的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进行举证时,应该根据信息不存在的不同原因,及时、合理的转换证明对象,从而更好地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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