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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行政权力取得优势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大量存在,极大阻碍了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所以,反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建设健康、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况,结合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分析。首先是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介绍行政垄断的由来并在分析现行学术界的争议后给出行政垄断的概念: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接下来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分类,最后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行政垄断在我国广泛存在,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如官商不分的历史、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意识、不够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行政垄断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阻碍了我国对外开放、与WT0规则和世界经济接轨。 第二部分是国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首先分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然后对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是具有代表性的俄罗斯、乌克兰共和国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最后得出国外经验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尽快制定一部包括规制行政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应该建立专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赋予其较高的执法权限和权威性;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范围、行为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也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等等。 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前面所论述的结果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应该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与行政法相互补充、相互协作为核心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多管齐下,综合规制。宪法条文中要明确体现反行政垄断,它可以直接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依据,再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反垄断法是对行政垄断的进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