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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对外贸易的实务范围,以刑法的视角粗略地分析信用证诈骗罪。首先介绍我国现实的国际贸易背景,国际支付手段及常用的支付手段--信用证,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支付流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作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其遵循的国际惯例以及由于遵循国际惯例而具有的特殊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质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贸易亦有机可乘。然后从罪、责、刑--刑法的三个基本方面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法对于该罪的量刑及处罚,特别是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制定和法律表述的意义,及其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体现的法律精神。其中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中,把犯罪客体定义为复杂客体的意义,信用证诈骗罪独立于普通诈骗罪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根据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而做出的归类,信用证诈骗罪所侵犯的不是单一的财产所有权,而是包括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在内的复杂客体,所以归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刑法这样制定是由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单一的以公私财产为侵犯客体的诈骗罪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生活对刑法的要求,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新的社会关系以及对新的社会关系严重的破坏行为,为此刑法必须要有明文规定才能调节和保障良性的社会关系,立法意义也在于此。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旨在结合外贸实务,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的规定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单位的立法意义;及主观方面是否要以“非法占有”和“明知”为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包括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汇罪及八类金融诈骗罪,民法中亦有关于欺诈的规定,另外信用证诈骗的过程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文拟从法条竞合的角度,区分信用证诈骗和信用证欺诈的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竞合;进行信用证诈骗所采取的手段本身所触犯刑法的其他罪名和信用证诈骗罪本身的竞合;及金融诈骗罪相互之间的竞合问题等等也在本文中做简要的分析。由于信用证诈骗是进出口贸易中发生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人往往非本国人,犯罪地也可以是在国外,所以这又涉及到我国刑法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司法主权原则如何执行刑法管辖权也是本文简单论述的一个切入点。此外简要分析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处罚的具体规定,及对于信用证诈骗罪规定死刑的现实意义。由于信用证诈骗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信用证诈骗即遂的刑法处罚刑法有其明文规定,那么该犯罪行为的预备、未遂和预备阶段的中止状态应该如何量刑也是本文分析信用证诈骗罪的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