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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费改革前的乡村干部关系,学术界基本存在以下共识:村干部协助乡镇干部征收税费,而乡镇干部则默许、配合乃至鼓励村干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乡村干部在税费征收中相互利用并在此过程中结成一个结构颇为牢固的利益群体。学界普遍认为这一利益群体的存在对村民选举与乡村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这样一种关系模式中,乡镇干部干预、操纵村庄选举使其很难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然而,对于取消农业税后乡村干部利益群体的论断学界却充满分歧。不少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后乡村干部利益群体随之瓦解,不仅如此,乡镇干部失去了干预村庄选举的利益动因,村民选举也由此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虽然有学者并不认可这一论断,但多因缺少对乡村干部利益群体本身的全面考察与剖析而缺乏说服力。本文运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将乡村干部与村民均看作掌握一定规则与资源的行动者,从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入手探讨在制度约束、策略选择及二者的互动中行动者之间呈现的结构化关系特征,从而实现外部与内部研究、宏观与微观研究的衔接与交融,并据此回答取消农业税后乡村干部利益群体是否存在、何以存在及其对村民选举、乡村治理有何影响等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分析取消农业税前,在正式资源不足而税费征收任务又极为繁重的情况下,乡村干部群体内部规则与资源的转换、行动策略的选择以及在此过程中乡村干部之间互利互惠结构化关系特征的不断建构。在吉登斯看来,约束绝少以强制的面目出现,制约是通过相关行动者积极主动的参与实现的。乡村干部之间互利互惠结构化关系模式的建构是通过牺牲村民利益实现的,这一关系能否延续,作为“相关行动者”,村民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为此,本文分析了为数众多的村民基于“共同知识”做出的策略选择及其与乡村干部行动策略的“契合”,籍此说明乡村干部利益群体的内部结构、利益群体的独特运作机制及由此产生的强大自我再生能力。取消农业税后,在失去“搭便车”机会的前提下,乡村干部群体内部通过规则与资源的灵活转换技术,顺利实现了两者在新的制度背景下利益纽带的重建。利益纽带的重建成为乡镇干预村庄选举的新动力,因此,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并非是不少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村民选举中保持中立,相反,他们通过种种行动策略影响、操纵选举以达到让“自己人”当选的目的,与此同时,村民基于“共同知识”做出的策略选择又在客观上很好地“配合”了乡村干部的行动策略,乡村干部利益群体便在这些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延续着自身的实践逻辑,顺利实现自身的生产、再生产。乡村干部利益群体的这一运作机制凸现出取消农业税后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为在资源不足的前提下行使事权,乡镇往往寻求正式资源以外的资源,通过牺牲国家利益与村民利益换取村干部的协助配合,而原子化的村民在对自身处境充分认知基础上采取的行动策略恰恰又为乡村干部的这一关系模式提供了便利。这一点并没有也不会因农业税的取消而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于是,乡村干部利益群体与村民群体之间不断印证着“控制的辩证法”,乡村治理陷于循环怪圈。其次,村民选举制度是村民实现民主权力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的乡村环境下,组织化的乡村干部群体依旧具备足够的动力与能力通过制度变通达到群体目的,而为数众多的、原子化的村民对此既无干预的动力也无干预的能力,两者力量对比失衡,成为村治状况的决定因素。在此情况下,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与自下而上的村庄文化改造相结合,才是乡村治理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