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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其中《1906年海上保险法》共有九条有关保证的规定,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在我国,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项制度,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却仅有《海商法》第235条关于违反保证条款后果的规定。我国这种立法上的疏漏与保证在保险中,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也由此导致了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关于保证在我国的定义、性质、构成等理论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在总结中国和英国有关保证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当今国际海上保险业中保证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及保险条款中有关保证的规定,对我国《海商法》及海上保险条款中有关保证规定的修改提出建议。 第一章介绍了海上保证制度的起源。海上保证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司法实践,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英国海上保证的规定为海上保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中英两国海上保证制度的现状。英国的海上保证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包含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9条规定和协会保险条款的众多规定。而我国对海上保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仅有一条,即海商法第235条对违反保证后果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保证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众多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中。 第三章深入地分析了海上保证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保证的定义、性质、分类、履行标准、解释规则及违反后果等等。 第四章笔者对海上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纵观世界各国的规定,海上保证制度面临着取消其强制性规定或彻底取消海上保证的两种局面。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认为我国完善比取消该制度更适宜,并对我国的海上保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