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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行政不作为,它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环境行政不作为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环境监督管理秩序,也将导致环境安全遭受无法逆转的危害,损害公众的环境生存权益。对这一违法现象予以矫正和控制成为环境法学和行政法学共同的重要任务。根据行政行为控制理论,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约束控制机制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救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监督。各种监督路径有机组合实现合力的状态下得以实现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有效遏制。自然环境具有破坏容易,损害治理难,甚至无法逆转及环境危害潜在性强的特性。加之,环境行政管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政策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本文深入探讨了行政监督与权力监督和司法监督在法律价值、可操作性及监督成本上各方面的区别,进而得出行政监督具有如下制度优越性:对自身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发觉直接且及时、监督灵活高效、政策倾向性强和控制成本最优。行政监督对预防控制环境行政不作为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制度属于内部的自我监督,违反了“行政权力享有者不能做自己的裁判”的法理,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独立与回避原则,存在诸多弊端。因而,我们需要改革和完善相关立法制度,最大化克服行政内部监督的弊端,发挥其对于控制、矫正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重要价值,满足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实现环境行政的合理性和高效性的要求,并极大地弥补权力监督和司法监督不足,保障环境行政不作为各控制路径的优化结合。紧接着文章论述了我国的环境行政监督体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行政层级监督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在行政上下级间、平级之间的职权监督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专门监督是指环境行政监察制度。在全面把握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上,笔者重点分析、研讨了我国环境行政监督体系各项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构建和完善意见。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更多环境法学学者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监督制度领域的关注,并进行更深入广泛的研究,从而提高我国环境行政监督管理的水平,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最终真正把环保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促进环境依法行政,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