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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山地面积占到全国国土面积的70%左右,其中林业用地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7%。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历史条件、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针对集体林业的产权责任、经营主体、利益分配等核心问题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仅影响了农民生产种植的积极性,也对我国的生态资源造成了较严重的浪费和破坏。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等省份在中央的领导和支持下,率先进行了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开来。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进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体制改革之后,又一次对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的调整和变革,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探索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考察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及其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探索性地对国家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阶段进行了系统划分,按时间顺序,以产权归属为主线,提出了初步探索、开创性探索和科学探索三个主要阶段,并深入分析了每个阶段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主要特点及其历史价值。其次,本文从政府制度建设的各要素出发,对国家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深入剖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的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可持续发展等积极变化,总结和考察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偏差及其原因。再次,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从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保障、政策支持和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提出完善各项政策的建议,以建立完备的集体林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