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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及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等存在诸多争议。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也不尽完善。本文在考察保险代位求偿位的概念、性质、制度价值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制度架构,阐述保护保险人的必要措施,并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展开: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为保护保险人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债权代位制度、特殊债权转移制度。维护保险法的损害填补原则及民法的民事惩罚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基础。第二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务,从成立、取得与行使等方面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架构。首先区分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与行使的内涵,对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的不同学说进行评析,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于保险合同成立时,但同时承认此时其仅仅属于一种期待权。接着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应当是当然代位主义。然后着重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主体及行使限制。其中行使限制包括适用范围的限制、行使额度的限制、追偿对象的限制及时效限制等。通过评析各国的不同规定,本文认为,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除财产保险外,可以适用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额度不应当局限于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立法应当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追偿对象及时效等应作出明文的规定。第三章,阐述被保险人的义务。先详细论述了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及法律后果,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向保险人提供其知道的有关情况、在诉讼中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接着系统论述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保险合同订立前的放弃的。应纳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并视保险合同是否就该问题订有特定条款而分别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前弃权的,应纳入到履约保证义务的范围,并视合同中有无弃权行为的明示保证条款而区别对待,若没有此类条款,保险人不得以之为由扣减保险赔偿金;若有则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若该条款中没有约定法律后果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金或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前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人可视其部分放弃或完全放弃而相应扣减保险金或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无权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其为放弃行为,保险人于本可代位求偿的范围内向保险人要求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第四章,结合国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例,针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本文认为,保险法应当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追偿对象、行使主体、适用范围及行使额度等面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