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多数国家对单独犯罪的中止都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则只有少数国家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就只对单独犯罪的中止进行了规定,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一般都是比照单独犯罪中止的规定来认定共犯中止。由于共同犯罪较单独犯罪有其特殊性,所以将共同犯罪的中止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的中止,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理清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一些问题,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共犯中止提供一个参考标准,本文将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作为重点进行阐述。在共犯中止的问题上,国外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我国在认定共犯中止的标准上主要有“整体中止说”、“个别中止说”、“主犯例外说”、“切断因果关系说”、“既遂原因力消除说”。虽然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说法不同,但都没有超出国外的理论,在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上我持“既遂原因力消除说”的观点,认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的必要前提,只要行为人在主客观上都消除了自己行为对其余共同犯罪人的影响,即使最后结果还是发生了,也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中止行为人,而应该认定其成立犯罪中止。本文的撰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述,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例和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来了解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现状;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分类来进一步了解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最后在该部分介绍了有关共犯处罚根据的一些理论,这有助于我们了解其为什么成为共犯,共犯为什么受到处罚,只有很好的理解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解释共犯怎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着重写的部分,是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先通过介绍与评析我国有关共犯中止认定标准的不同学说,再以既遂原因力说为基础阐述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最后结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别对主犯中止、从犯中止、胁从犯中止和教唆犯中止进行具体认定。第三部分是有关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现有共犯中止理论上和司法上的不足,对我国共犯中止的理论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