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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强烈需求,在推动传统法律教育模式进行变革的同时,也要求现有的教学评价制度予以相应转变。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传统法学教育变革的一部分,在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同时,也要求我们根据其自身基本特征对现有的教学评价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有更有效地推动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普及与发展。基于此,本文将在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特点并借鉴职业教育教学评价领域相关理论实践经验,归纳概括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应有特征,进而从元评价的理论视角出发,梳理我国现阶段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研究的背景、方法、意义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理论概述。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相关概念进行理论界定,并从价值论和系统论的视角论证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教学评价相关理论分析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的理论内涵。第三部分在借鉴职业教育领域所取得理论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特点,重点探究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第四部分主要利用教学评价领域“元评价"理论对现行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制度进行评价,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针对现行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评价环节存在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