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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而立法上却有所欠缺的现象。这种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也加深了矛盾。法院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实质并不完全相同。本文将常见的七种类型进行了条分缕析和必要的剔除,主要针对其中的纯粹的罪名的变更、罪名的拆分与合并问题展开论述。从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相互关系的角度上说,在法院变更公诉罪名的问题上,检察机关行使的不是监督权而是公诉权,并且这种公诉权并不优于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上说,在参与庭审过程的诸多要素中应当以审判机关为中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威乃历史所形成,这种权威是法院可以变更公诉罪名的基础。而现代控审分离的诉讼结构和审判对象理论又要求公诉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必要的限制。因而法院变更公诉罪名不应当是随意的,必须从制度上予以完善。从价值的角度分析,法院变更公诉罪名必须在公平、人权和效率等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寻求平衡,在保证公平和人权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最后结合理论分析的结果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法院变更公诉罪名问题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