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西方女性主义的兴起,女性权利问题愈加受到广泛的关注,但作为女性权利主体的女性却处在社会的边缘。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权利却得不到实质公正的保护。重视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是时代的诉求。社会性别理论自创立以来,已成为学术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运用的视角,它对于透视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性别是被构建的,男人和女人在其生理性别之外,还各自负担着社会角色期待。婚姻家庭是社会性别构建的重要场所,传统家庭结构则因女人交易规则的持久运行而不断巩固,日益积累和强化着家庭内的社会性别分工,造成父权制根深蒂固和女性的被奴役地位。社会性别在婚姻家庭法中得到体现,因为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性别意识。因而婚姻家庭法应注重社会性别分析,关注不同性别主体的生理体验和历史体验。通过西方的社会性别理论,我们可以发现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中始终向男女平等的努力,却流于了表面的同一平等,没有从根本上放弃“男性”立场的立法,难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本文从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理论入手,介绍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带来的影响,分析其对我国婚姻家庭法产生的积极作用,回顾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变迁,分阶段考察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分别从女性基本婚姻家庭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角度对各个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据此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各时期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比较,总结了女性婚姻家庭保护的变迁及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的“男性”立场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关于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最佳法律规制,探讨社会性别理论下对男女的差异保护是婚姻家庭法保护女性权利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