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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如虎添翼。从上个世纪,人工智能机器还只能作为辅助工具来替代人类进行无意义的重复劳动,到当下通过信息编程等技术的结合,人工智能机器已经可以独立完成“学习过程”、并可以模拟人的思维模式进行“创作”,产出与人类作品无外在表现形式区别的生成物。这不仅会与现有知识产权法系下的客体形成混淆,也是对现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挑战。然而面对这一发展现状,我国现有的制度明显落后,无法将现下发展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归类于已有的法律体系,甚至无法给出明确权属分配办法。因此,展开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已然十分紧迫,所以本文将研究重心聚焦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权责归属问题上,具体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绪论部分中梳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现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课题中所涉及的重难点及创新方向,在接下来的论述阶段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概述,明确人工智能与其生成物的相关衍生概念,明确本文研究主体及其所具有的相应特点,同时阐述现有的国外立法现状,为构建我国相应权责制度起引荐作用。接下来第二部分则通过阐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过程的技术原理及相关特点,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利益来源,为重点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权利主体提供理论基础,并进一步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分配模型。最后一部分则根据前述研究情况提出自己的构想,设计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责任承担制度,首先从制度结构上构建一项必要性标识制度。具体的论述则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责任承担主体的阐述,接下来则通过对该项必要性标识制度的构建,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责任承担内容与方式,最后详细阐述人工智能生成物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关必要性标识的登记注册、侵权责任的赔偿给付以及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社会分担机制——保险与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