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在本行政区域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关系复杂,这使加强我国地方立法建设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立法运作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体系和制度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有中国特色的,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一定程度分权的、分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决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体制既有一定的原则性,又呈现出一定的灵活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但是,我国国情复杂、法制建设起步的较晚,这使我国的立法体制在实践中操作困难,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加速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进程,才能提高我国地方立法的质量,不断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我国地方立法体制中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如地方立法权限中各个立法主体的划分问题、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监督不利的问题、地方立法技术中的操作方法与技巧欠妥问题等等。要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就必须从宏观和微观方面着手,明确地方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加大地方立法程序中的监督力度、遵循地方立法技术中的操作技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本文以立法学、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地方立法体制中的实际情况,阐述地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整理有关资料与文献,并且依据多数学者的研究以及自己的一些理解,提出一些可行性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