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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民间互助金融组织形式,因其在投融资方面具有较高的活力、效率和竞争力,在福建、浙江城镇农村地区盛行,人们称之为草根金融。在我国目前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资金需求的经济背景下,民间标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信贷资金供需矛盾,起到了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同时自发的原生态标会又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致使标会较流行的地区陆续发生大规模的标会崩盘事件。对于标会这一把双刃剑,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其加以规制,使得标会运行于法律真空状态,盲目自发,缺乏管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而民间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及银行低利率下的民间闲散资金增多,又决定了标会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国家应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约束机制对民间标会进行引导和监督,使标会持续健康的运行,尽可能发挥其正面作用,避免“倒会”事件这样的惨剧再次发生。笔者论文的选题正是基于上述的思考而确定,希望能提出些许有意义的学术建议。本文以界定民间标会为前提,对民间标会的概念、相关要素以及组织形式进行阐述,此为文章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深入分析民间标会存在发展的历史、经济、自身优势原因,并结合福鼎大规模“倒会”这一事件,多方面探析民间标会存在的风险及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核心部分,首先细致分析了民间标会的法律定性问题,然后进一步梳理民间标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最后提出民间标会风险约束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