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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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人权运动兴起,人类建立一套全球性的人权保障机制,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登上了历史舞台,食物权就是其中之一。虽然很多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保障每个人的食物权,很多国家国内宪法或法律也承认了这个权利,且二十世纪以来物质资源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饥饿和营养不良仍旧是很多人所面临的最恐惧的问题。所以,理想和现实的反差让我们认识到研究食物权的重要性,我们要在弄清楚它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国际上和国内对食物权保障的经验,并以此来探讨对中国公民食物权的保障。本文就是对以上问题的论述,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每章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章主要分析食物权确立的历史背景和对食物权的立法情况的考察。食物权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古代,虽然一直都有关于统治者要保障国民有足够粮食的思想,但是他们仅仅停留在道德化领域而没有作为权利加以规范化。随着近代权利的兴起、粮食危机的频繁发生、人权运动的推动促使人们提出食物权,并对该权利内容不断规范化。本章第二部分通过对国际法律文件中对食物权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对食物权的保护从间接规定的条款到直接规定保护食物权的条款,食物权被逐步的列入国际人权文件。第二章介绍食物权的结构。食物权的主体是所有人,具有普遍性。虽然食物救助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符合援助条件的人才能获得政府的救助,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食物权主体的普遍性;食物权的内容是指食物要具有适足性、安全性、可获取性、和在一定文化中可接受性;食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第三章介绍食物权的实施机制。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通常用报告机制和个人申诉机制保障食物权在缔约国内的履行和实施。且人权保障的直接承担者通常是在国内,国家不但要从法律上对食物权进行确认,而且还要从司法上进行保障。第四章介绍当代中国的食物权问题及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粮食生产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食物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中国在保障食物权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对食物权保障的立法不完善、对食物安全的监管不力,公民食物权遭受侵犯后的司法救济很困难等。所以,中国要努力加大对公民食物权的保护,具体建议:在立法上,中国不但要把食物权纳入宪法体系,还要规范食物权的其他立法;执法上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食物救助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司法上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取消对原告诉讼资格的限制、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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