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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0年5月下旬就已经正式进入了第二次修改程序。在众多的修改意见当中,最受各界关注的便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引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显然已经满足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对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后悔权”制度在西方大部分国家已经比较成熟,虽然各个国家对于该制度的称呼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一致的——保护弱势的消费者。然而遗憾的是,这些国家及地区对于消费者“后悔权”在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存在差别的。我国立法者应该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适合我国本土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鉴于此,本文分四个部分,就我国应该如何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明确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属性,其次对“后悔权”与几个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根据以上两部分的分析总结出了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首先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市场经济发展两方面对“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分析,然后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具备成熟的理论基础以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的“后悔权”制度的基础内容进行了考察,主要包括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后悔权”的具体行使要件、适用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想。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相关类似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对我国该如何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从适用范围、行使要件、适用的法律后果、其它配套制度及设施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入手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