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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的今天,中国深受外国倾销与反倾销之苦。在对中国发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以欧盟和美国数量最多。本文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法进行对比研究,探求其异同,寻找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的对策,并借鉴其优点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以应对外国生产者对我国的倾销行为。 在反倾销实体法问题上,对欧盟部分结合案例阐述,并分别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实体法中的问题进行对比。在倾销认定中,着重指出“非市场经济”制度及“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性,其中,美国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对我国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制度,因此应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重视。在损害确定问题上,应承认累积损害方法的合理性,但也应对之设必要的标准、限度。关于因果关系标准问题,则建议为了使反倾销法更趋公正性,应实现“主要原因”标准的回归。除了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这三个因素外,欧盟反倾销法的特色之一是将公共利益(也即“共同体利益”)作为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这也反映出欧美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差别。反规避制度是反倾销法的延伸和扩展,因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反倾销程序法上,分别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程序进行介绍,其中包括申诉与立案、审查、初裁、终裁、行政复审、司法审查等阶段。文章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对比,阐明欧盟的垂直型机构和美国的平行型机构的利弊,并对美国的专门司法审查机构模式予以肯定。欧盟与美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差别也是导致其程序法差别的原因之一。反倾销调查可以通过达成价格承诺(欧盟)或签订“中止协议”(美国)而中止,因此出口商可根据时机做出选择,以避免漫长的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反倾销法中采用的基本是行政程序,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对此既应肯定其合理性也应注意将其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欧盟与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次数多、数额大、税率高,对中国的经济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促使中国企业及中国的理论界寻求应对策略,如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能,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对其“非市场经济”内容提要制度、“替代国”制度等进行抗辩,并利用其公共利益等条款或利用行政复审、司法审查等制度维护中国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方面考虑,也可通过对欧美的产品发动反倾销调查来遏制其对我国的反倾销行为。文章又以两个案例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与申诉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已比较成熟和完善,因此应借鉴其优点,明确对公共利益制度、反规避制度及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完善,以增强中国反倾销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