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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数量的迅猛增长,大批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案件诉诸法院,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民事诉讼证据专家们开始认识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重新界定了我国的医疗事故的法律概念,并构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其具有行政性、自行性、司法性特点,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元化”体制的诞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项涉及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法医学等相关医学领域的科学分析、论证活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一类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意见,在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符合我国法定证据的形式,且其内容与医疗损害侵权构成要件有着一致性,法官对该证据的司法认证直接影响到对案件待证侵权事实的认定。对诉讼中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司法认证,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诉前鉴定结论以及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所取得的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则,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官司法认证的对象,其在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是司法认证的客体,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存在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则是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认证标准。据此,笔者试图提出,在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认证应采法定证据规则与自由评估相结合的模式。首先要遵循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关联性规则、排除规则确认其是否为适格之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确立判断证明力标准,即鉴定结论优势证明力,为判断证据提供导向。其次,通过“当事人质询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组成的立体庭审质证制度,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并从这种形式的质证过程中接受鉴定结论中所反映出的证明力的信息,并对该证明力形成确信。再者,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自由评估时,仅仅遵循逻辑推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原则,是难以对其证明力形成确定心证的,因此根据鉴定结论的医学专业特点,还应依据一些特别经验法则:最佳理论、技术原则;医疗地域性原则;医疗紧急性原则;医疗的专门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