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支配保护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基于对盗骗交织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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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屡见不鲜的侵财犯罪了,但两罪的犯罪手法、表现形式日趋多元化使得案件的定性也疑难重重,而随着社会生活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难以辨别的盗骗交织型案件,使得两罪的区分问题讨论不断。笔者经过深入的检索和整理发现,在理论与实务上关于两罪区分标准的研究比比皆是,虽然现有研究确实为研究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提供了丰富的视角,但这些研究大都是从某则具体的案例展开,或是从处分行为说、处分意识说等某个方面予以探讨,不免有些分散、零乱。因而,笔者试图通过对两罪的系统分析以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为实践中区分二者提出行之有效的界分标准。通过深入研究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益内容以及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在本质上就是截然不同的不法类型,两罪的界分标准应以具体法益下刑法规定的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为核心,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只是在另一角度为确定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提供佐证,作为诈骗罪的既遂条件才是其在诈骗犯罪中的准确定位。此标准的建立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的内容以及构成要件进行细致深入地探讨后得出的。同时,笔者挑选了一些司法实践中曾引起讨论的疑难案件作为研究素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本文将从具体案件引发的理论思考出发,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益内容为切入点,深入探索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路径,也为盗骗交织案件的定性提供新思路。首先,根据法益确定原则,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概括解释为财产支配,其具体内容包括主体对财产享有的事实支配和权利支配,即通过占有或财产权利来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保护财产支配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盗窃罪保护主体对财产的事实支配,通过占有对财产进行管领、控制,不管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占有都是主体实现财产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基础;诈骗罪则保护交易秩序中主体为了一定利益或目的而基于合意进行的权利支配。其次,正是由于两罪各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不同,导致两罪的构成要件也具有不同的特征,两罪是互斥的关系,不存在竞合的可能,二罪在实行行为上也各具特色。窃取行为具有秘密性和违背意志性,这也是窃取行为之所以能够侵犯财产之事实支配的原因;欺骗行为具有虚假性和交互性,由于交互性,使得被害人可能经过理性分析后自愿作出权利支配,而由于虚假性,使得被害人的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实现机制断裂,被害人通过权利支配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可能性被侵害,这是欺骗行为的可谴责性所在,即使被害人在于行为人交互后没有进行权利支配,行为人也将构成诈骗未遂。再次,于被害人方面处分行为的考量,处分行为不是诈骗罪的成立要件而是既遂条件,其本质上是被害人与行为人信息交互后错误认识的结果,是欺骗行为法益侵害危险实现的标志,是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直接性要件。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能够从侧面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从而为在实行行为上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提供间接证据。最后,从具体案件看,不管是采用现实手段的传统型案件还是采用网络科技手段的新型案件,不管是发生于二者之间的普通型还是发生于三者之间的特殊型盗骗交织案件,之所以屡屡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定性争议其实是对案件事实在规范上的概念认识不清,对盗骗交织案件的定性仍然要回到行为的实行行为性的判断上来,而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只是起到一个加强论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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