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排除他人在与自己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选择特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从而确定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要证明被控侵权人将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从而运用商标的禁用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认定贯穿商标权的产生、维护、终止等各个阶段。因此,确立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品(服务)类别的认定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对比判决书中对商标是否类似的大段说理,法院往往在分析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一笔带过,直接做出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的结论。这样的做法导致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致,也不利于指导行为人或商标权人预测自己的行为界限或权利范围。因此,本文在研究大量中、美案例的基础上,试图研究我国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本文的第一章论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品(服务)类似,并分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商品(服务)类别的作用。并且,归纳司法实践中认定商品(服务)类似时存在的问题,包括司法机关之间判决的不一致,以及商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认定该问题时存在的分歧。然后,本文第二章指出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本质是对商品(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判断。商品(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是指两种商品(服务)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果,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判断商品(服务)的竞争关系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主体方面,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第二,在客体方面,区别商品(服务)之间的自然属性与商标法之竞争关系的联系。第三,分析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范围对判定商品(服务)竞争关系的作用。本文的第三章依据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美国相关判例提出完善商品(服务)类似认定的建议。首先,因为判断服务类别比商品类别更具复杂性,所以在判断服务类别时要采用严格标准,注重整体性。第二,分析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对商品(服务)类似的认定产生的影响。最后,本文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相信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对商品(服务)类似的认定一定会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