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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经济、效率的价值目标,保障债权人的程序利益以及实体权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下,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有违背“当事人参与原则”之嫌。因此,为了论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正当性,必须全面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然后,在法理基础的指导下,对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各种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建构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设计与救济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厘定了民事执行当事人以及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概念,而后重点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进行了比较,全面分析了两者的区别,从而为第二章分别论述两者的法理基础提供了前提。然后分析了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本章对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制度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和评析。第二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的理论基础分别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程序法理论基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实体法理论基础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失同一性的转移;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的程序法理论基础是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分离,实体法理论基础是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第三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类型化分析。本章对由传统大陆法系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引起的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传统类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全面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作者个人独立的思考与分析。第四章是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程序保障。本章重点借鉴了大陆法系的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分别构建我国对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的实体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