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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并借鉴西方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以分析1928—1940年间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变迁过程为基点,来探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流变历程。本文认为,合作社在近代中国的产生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农村金融的枯竭、政府政策的导向、合作思想的源远流长以及东西结合的国际合作化运动。正是在上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合作社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1927年以前的自发性设置为主和1928年以后强制性设置为主的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合作社也呈现出不同的面相。第一个阶段,合作社发展比较零散、单一,地域狭隘,缺乏一定的组织性。第二个阶段,合作社发展渐趋成熟,不仅取得了政府的支持和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其内部组织和经营也日益完善。 本文重点分析了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形式——信用合作社的流变。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形式,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既是对传统借贷业的继承,又对现代银行业的兴起有着诱导作用。进而本文从合作社的内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管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剖析,指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现代性特征,特别是股份制经营形式的引进,堪称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 当然,在官本位的近代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发展合作社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所谓的民生主义,而且要实现地方自治,意图加强集权统治,致使合作社的发展,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如合作社法的颁布,合作社人员的吸呐,合作社组织的演变等,特别到合作社发展的后期,国民政府为扩大和加快合作的步伐,强令国民党党员从事合作事业,这不仅不能保证合作社指导人员的素质的提高,而且破坏了合作社创办的初衷,即民主和自愿。加之,合作社的指导人员多与地方势力勾结,使地方势力做大,对中央政权的稳定性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