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法治是指各地方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执行法律,并在法定权限内创制与实施地方性法律规范的法治建设实践活动的总和。依照法律处理事务,这样的国家治理运作状态是法治的重点,而依照法律治理形成的结果状态则是地方法治强调的内容,具体是指在整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各种权力得到限制和制约,各种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各地方以良法来治理地方和管理事务的一种和谐、理想的状态。地方法治并不是无视法治规律而使法治行政区划化,而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地方的具体落实,是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契入地方实情,是法治实践过程中一般与具体的统一、普遍与特殊的统一、稳步发展与发展不平衡的统一。 本文主要按照两条脉络、一个中心来行文,共分为七个部分。脉络之一是,对地方法治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进行地方法治的背景与依据,是为地方法治的理论部分;脉络之二是,横向比较江苏、湖北、湖南、安徽等四省份1的法治实践并进行深入分析,整理其实施情况、内容与特点、经验与不足,是为地方法治的实践部分。一个中心则是通过比较各地的实践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确立因地制宜的地方法治实践模式。引言交待了为什么要研究地方法治,为什么选择江苏、湖北、湖南、安徽四省份为例,以及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与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地方法治实践模式的理论分析,包含基础理论与考虑因素,第三部分到第六部分依次是江苏、湖北、湖南、安徽四省法治实践模式的论证分析,第七部分则主要是探索地方法治实践模式。 经过理论证成与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地方法治实践应当考虑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三方面因素,在模式的选择和确立上,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制定明确的规划与实施步骤,重视乡土社会的本质、现代法治的内涵、各地的地域性,坚持并强调限制公权力,进而确立整体上是政府主导与社会辅推相结合并具有鲜明地地狱特色的地方法治实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