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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柏拉图而言,人的灵魂或心灵就像人的肉体眼睛,能够“看见”肉眼所不可能看见的特殊形相,即抽象的理念。他把人的灵魂的认识功能,比喻为“视觉功能”。当灵魂之眼看见理念、尤其是善的理念时,它便发挥了理智和理性的认识功能,此时,灵魂之眼观看对象的方向是向上的。但是,灵魂之眼也可以朝下看,这时候,它便是在发挥自己的信念和想象功能,只能看见肉眼所能看见的具体事物。当柏拉图把灵魂之眼同肉眼区别开来时,他所理解的灵魂之眼,主要是指理智和理性的认识功能,此时,灵魂之眼的方向是向上的;当柏拉图谈论灵魂的信念和想象功能时,他认为此时灵魂之眼被肉体欲望蒙蔽了。
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要发挥其理智、理性的功能,使其理智或理性之眼打开,就必须有一个正常的结构。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组成。仅当理性成为灵魂的主宰,激情服从理性的统治来驾御欲望时,灵魂才是和谐和正义的,它的理智和理性之眼才能打开,才能看见肉眼所不能看见的理念。和谐而正义的灵魂,能够看见理念,而不和谐的、不正义的灵魂,即受欲望控制的灵魂,则只能看见虚幻的现象。他认为,常人大多受自己欲望的控制,看不见真实的理念。只有接受过系统的数学训练的人,才具有了理智的认识功能,能够看见数理理念;只有接受了哲学辩证法训练的哲学家,才能看见理念世界中的“太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