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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在诸多城市的近远郊及城乡结合部,之后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及住房商品化的逐渐展开,在诸多城市,小产权房开发日益规模化,时至今日,其开发已呈难以遏制之态势。依据我国现行法,小产权房不具有适法性,由此,小产权房开发诱发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法的框架内无法解决,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小产权房开发禁令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然而这些举措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其开发仍在诸多城市得以成片地进行便是明证。近年来,随着小产权房问题的日趋扩大化、复杂化、尖锐化,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引起了政府、学者、媒体、地产商、及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拟在界定小产权房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分析其成因,进而提出解决路径。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小产权房进行较为准确的界定,明晰其内涵与外延。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们对产权的界定及国内学者对小产权房的三种较为通行的界定,并在综合这些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小产权房的界定;其次,为明晰小产权房的外延,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再次,简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对小产权房的相关规定,阐明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该部分,为之后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和对其进行分类处理等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简单地分析了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及发展现状。该部分首先从发展规模、开发模式、区位分布、物业服务状况等方面来简析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然后分析了小产权房由其不适法性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分析小产权房的成因,着重对其进行利益博弈分析,成本价格分析,供求分析,外部性分析,并通过以上分析来阐释小产权房成因的法经济学根源,阐明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及其根源所在以及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小产权房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使我们明确地认识到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我国现行城乡二元土地结构之下,相关利益各方围绕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利益博弈的产物,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土地结构。这一结构具有诸多的负外部性,要从根源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必须变革我国现行城乡二元土地结构,重构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提出了小产权房问题的具体解决路径。首先,为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法问题,主要从主体制度、流转机制、监管机制方面来构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机制,以此来变革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其次,就小产权房现房问题的解决,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对建造在农用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农民自建并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小产权房、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小产权房的具体处理提出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