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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产业具有强自然垄断性,且是城市发展过程的必可不少的基础设施产业,如果区域垄断性的水务企业能自由决定供水价格,其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必然会将价格制定于边际成本之上,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由于民众对自来水的供应具有刚性需求,水价若是上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承受更大压力,加剧水务资源上的分配不公平,进一步损害经济社会整体福利,为此政府对水务产业进行价格规制就体现出了必要性。政府制定价格规制政策时,不仅要考虑生产者和消费者整体福利水平,也要兼顾水务企业的生产效率,既要保证企业在资本投入时有足够的积极性,使经营规模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同时又需避免不计成本的资本盲目投入。本文讨论了我国水务产业当前实行的类似于收益率规制的规制模式可能造成生产低效率的"A-J效应",并通过分析我国24省2008-2013年水务产业数据,得出我国水务产业在收益率规制下已产生较为严重的生产非效率和过度投资的问题。然后针对"A-J效应"的研究及实践,提出了我国水务产业的价格管制对策。"A-J效应"是产生于收益率规制模式下的削弱效率最大化的负向影响。收益率规制也称投资回报率规制,是指规制机构放弃对自然垄断产品直接定价的方法,转而限定企业净资本收益率来控制利润使企业自己决定产品供给价格,并保证企业投资能得到合适的回报率,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在收益率规制中,关键点就在于使企业获得双方都认可的投资回报率。"A-J效应"则是自然垄断产业为了追求利润总额的最大化,尽可能以资本投入代替劳动等其他资源的投入来扩大整体规模,这样势必造成生产效率的大幅损失。由于A-J效应负效应主要表现为过度投资和生产低效率,所以本文通过构建模型对以上两个指标进行测量。通过研究,本文发现,收益率规制并没有促进城市水务产业成本效率的上升,且收益率规制对水务产业的固定资产过度投资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在水务产业中收益率规制负效应已逐渐显现,使得企业资本劳动使用比出现扭曲。原因可能在于中国城市水务行业的要素禀赋已经悄然改变,目前的价格规制体制是以损害效率而吸引资本进入、促进总量发展的。因此本文认为,亟需对当下的收益率规制方式进行改革。基于以上结论,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水务产业价格规制改革的方向提供了政策建议。本文认为收益率规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亟需对其进行改革,应当实行激励性规制方式,根据欧美等国家的规制改革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价格上限规制可能更加适合于目前的水务产业。同时,价格构成要素和价格结构也存在较为僵化的问题,应有选择性进行市场竞争改革。在考虑到水务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前提下,规制机构可以赋予水务企业一定的设置价格的权利,同时加大对企业成本信息的监察力度。由此,可以使水务企业主动降低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并享受到由此带来的利润增加值。自然垄断企业与竞争性企业相比,仍具有企业的基本属性,同样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保证其能自主经营,剥离政府经营权利,同时又能自负盈亏,避免政府不合理的高额财政补贴。同时本文认为,目前的价格规制改革效果的不理想,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有一定关系。因此,当前水务行业规制改革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对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在相关基本框架和监督下,要允许各个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地方自来水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