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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制约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更需要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特别是环境行政主体作为环境保护主体中的主导力量,他的环境责任是否积极、正当履行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环境法治建设的步伐。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近些年来只重视发展经济,却忽视了环境保护,因此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也不断增多,这也同时暴露了我国关于环境行政主体责任方面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问题。因此,完善环境行政主体责任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任务迫在眉睫。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首先从环境行政主体及法律责任的含义、范围界定入手,探讨了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内容、类型以及在环保工作中如何加强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其次,本文从立法、监督、体制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立法中的问题突出、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针对我国环境行政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借鉴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在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论述了强化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必要性,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国国情,从立法、体制和追究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对策。明确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立法,在体制上科学设置并创新,完善了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监督制度、强化了更有利的追究方式。通过本文表达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主体责任制度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