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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复杂的国际关系和组织化程度加快的国际社会孕育了国际非政府组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领域触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一对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为体在国际法领域仍没有获得与其地位相称的正名,国际非政府组织不具备传统意义上国际法主题资格仍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当前更没有一部“非政府组织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使它在某些领域的负面影响逐步加大,这样的现实使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长远发展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制约了其对整个国际社会积极作用的发挥。由此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题:顺承国家法主体历史沿革的脉络,结合国际非政府组织对现实社会的影响,阐述有限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主体资格的必要性,进而在国际法视野下对其规制进行初步探讨。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着手,在对其界定的基础上引申出了它独有的特征及历史发展轨迹,从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形成宏观上的认识和了解。其次,以国际法主体概念为基点,阐述了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沿革,进而运用“隐含权力说”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国际立法与合作、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监督、促进国际民主的宣传与国际争端有效解决诸领域的重要作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拟制”人格的必要性。再次,作为一完善的行为组织体,若要正常、高效、有序地运转,离不开组织体内部一系列制度、规则和机制的支撑,这一部分主要对各非政府组织所共有的表决机制、会议制度和议事过程做一简要梳理。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亦非神话,它在独立性、合法性、代表性和诚信度问题上存有先天不足,由此展开联合国和国内层面上对其规制的现状,重点以我国为例,辅之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开展工作的特点,提出将来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应以引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