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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公信力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开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改革。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作为试点改革中的典范,以行政复议机构改革为突破口,辅以案件审理程序的完善。在机构改革中,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和市属部门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在此基础上,个别案件引入听证审查程序与回避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从中山市试点改革的实施效果来看,在我国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是可行的,但仍存在审查书面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权力过大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复议机关关系模糊等问题。中山试点改革是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过渡阶段,推广至全国范围时可在中山市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调整,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引入行政机关外部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言辞辩论为原则,适当引入调解、回避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