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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的智能化使得APP出现并逐渐普及,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国内应用商店的APP数量已经达到了400万款,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1。新闻APP作为获取新闻资讯、了解国内外局势的新兴产物也在此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新闻APP因为运营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为运营主体的媒体新闻客户端,另一类是由非媒体机构(包括技术公司、商业公司等)自建的聚合新闻客户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碎片化阅读成为时代潮流,聚合新闻客户端越来越受到用户(尤其是年轻用户)的青睐。新闻聚合APP能够大大节约用户的搜索成本,带来良好的用户体验。但是,由于学界对新闻聚合行为的客体之一——时事新闻的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使得《著作权法》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无能为力。同时,新闻聚合行为具有竞争手段多样、损害后果隐蔽的特点,往往会对其他竞争者的利益造成侵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损害,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能容忍的。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制也不尽完美:与《著作权法》衔接不足,第二条规定过于抽象,法律责任规定欠缺,执法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缺失。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对新闻聚合行为进行深度剖析,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之处;其次,尝试运用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并发现采取这种方式的不足;再次,尝试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聚合行为进行规制,并结合域外经验与国内司法实践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分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规制路径。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闻聚合行为剖析。本部分先是对新闻聚合的概念进行界定,因为概念是进行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后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要素进行分析,包括主体要素:新闻内容提供者、渠道提供者以及用户;客体要素: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行为模式:转码和链接。通过分析这些要素进而发现新闻聚合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会损害新闻内容提供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商业模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对其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新闻聚合行为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该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新闻聚合行为侵犯著作权与否的认定和新闻聚合行为著作权法规制的难点。在新闻聚合行为侵犯著作权与否的认定部分,主要是从新闻聚合行为是否会侵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经分析得出结论:从著作权法角度认定新闻聚合行为侵权难度较大;在新闻聚合行为著作权法规制的难点部分,结合前面的分析,对著作权法的规制困境进行一一列举,包括:时事新闻界定不明,作品的原创性要求高,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限制。第三部分:新闻聚合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引入。首先,通过“怕上火广告语案”引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新闻聚合行为的新思路;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新闻聚合行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分析新闻聚合行为的效果、阐述竞争法的基本精神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新闻聚合行为的必要性;再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新闻聚合行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该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一是域外经验的介绍与借鉴,通过域外经验的对比发现,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在规制新闻聚合行为上更为可行,二是通过分析国内与新闻聚合行为具有高度相似性的视频聚合行为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中是可行的。第四部分:新闻聚合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实现。该部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检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新闻聚合行为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可以发现存在许多问题:与《著作权法》衔接不足、第二条规定过于抽象、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执法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缺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规制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处理好两法之间的关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健全执法体系建设、建立相关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