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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侵占动产行为的案件大量涌现,例如“许霆案”、“梁丽案”,该类行为如何定性,是构成不当得利、财产侵权还是财产犯罪?学术界争论颇多,不少学者对“许霆案”盗窃罪的定性表示异议,“梁丽案”最后虽然认定为了不当得利,但是许多人都将其归结于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力量,似乎所有的判决结果都缺乏说服大家的理论基础。造成这样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大都囿于部门法,对民刑实体法关系研究的不够深入,加以我国长久以来重刑轻民的传统,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呈现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趋势。这种模式混淆了民刑之间的界限,而且在认定基础法律关系和科加法律责任方面严重趋于公法化,不利于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三章和结语。引言部分提出目前司法实践中侵占动产行为案件频发,而我国相关民事及刑事立法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侵占动产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困难。第一章通过对罗马法、普通法、大陆法系有关侵占动产行为的理念思路和制度构建进行历史探究,力求为我国解决该类问题提供公平有效的处理模式。侵占动产行为与罗马法中盗窃行为近似,侵占行为人可能承担返还所有物、占有的责任,也可能产生私犯之债,准契约之债。普通法中,侵犯财产侵权下设独立的一章规定侵占动产侵权,全面阐述了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的标准、方式,除此之外,返还法还规定了返还责任。欧洲民法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共同参照框架草案也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及所有权、占有的返还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侵占动产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章从侵占动产行为的客体、主观过错、客观行为表现、侵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来界定侵占动产行为,即未经占有权人的同意或者缺乏法律的正当依据,通过占有、支配、控制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又以此为基础分析出侵占行为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法律应该保护此种非法占有,以减少物的流转次数,降低物被损毁的机率,最大限度内维护受害人利益以及稳定社会财产秩序。第三章梳理我国关于侵占动产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提出以侵害的利益、受害人过错、事前关系、涉案数额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制度、物权法在内的民事责任体系完全可以全面保护侵占动产行为的受害人;相反,刑事制裁手段将促使侵占行为人不专心保管,甚至毁损物品,极大阻碍受害人追回动产。因此,在处理侵占动产案件时,应尽量采取民事法律加以调整,确保受害人最大利益的实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结语部分指出人性本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应当以此为前提,充分考虑人性和法律的适应性。即使为了抑恶扬善,立法与司法政策上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提高道德或伦理水平,而将某一行为犯罪化。法律应划清与其他社会调整规范的界限,不得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