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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数人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除上述复数侵权行为外,还存在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外国法无明确规定,学者多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研究,我国学者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并与共同侵权行为相结合进行探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直接影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认识,这种关联性也体现在民法典草案与侵权行为法学者建议稿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用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表述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的适用范围,将一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归入到共同侵权行为中。该规定引起了诸多争议。如何区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进而认定其责任承担呢?笔者运用实证的、比较的与类型化的方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探讨。论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在比较学者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界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界定并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强调了损害的“同一性”。第二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规范的比较法分析,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欧洲侵权法草案的有关规范,评价了我国学者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观点和现有法律以及立法建议稿的相关条文。第三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笔者评析了以行为性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方式,赞成以因果关系为标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类型化,即将其分为累积因果关系型的和结合因果关系型的两种类型,并以此分析其责任承担。最后是论文的结论部分,笔者认为共同过错仍然是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界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数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与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不同,允许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