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本文试图以民法领域为着眼点,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国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分析借鉴,并结合对个人信息权民法救济的实务分析,尝试在理论上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领域的保护模式。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重点从五个方面对现代民法上个人信息权保护开展研究。引言部分简要概述了个人信息权的现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个人信息权内涵和权利属性,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的定义、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属性,从而界定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一种新的具体人格权。第二部分论述个人信息权保护对象一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定义进行立法界定,并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分析。第一节区分了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等相关概念,明确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符合大陆法系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可以成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概念。第二节从概括型、概括列举混合型和识别性三种模式对个人信息定义进行了界定,并确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采取识别型定义和混合型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第三节根据不同标准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与手工处理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个人信息、属人的个人信息和属事的个人信息、客观个人信息和主观个人信息。第三部分在综合各国和地区立法基础上,重点对欧盟模式与美国模式进行比较评价,通过比较法研究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第一节阐述欧盟和美国有关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的规定。第二节个人信息权分类阐析,从本人权利、要求他人的权利和延伸权利三个方面,列举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第三节阐述了个人信息权行使的限制,归纳了限制个人信息权行使的事由和限制个人信息权行使的要件。第四部分阐述个人信息权民法救济。第一节阐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特点。第二节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界定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四节阐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并列举了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五节阐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排除侵害的三种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的两种形式: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第五部分在对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权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提取各国立法可借鉴之处,提出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