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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破产法把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保护,从现有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我们发现这种保护实际上就是无保护。首先,改变破产清偿顺序迫在眉睫。即给予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保护的地位,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这种优先地位是绝对优先地位还是次优先地位?是否还要考虑优先赔偿的范围?其次,由于破产企业财务状况普遍不好,即使我们赋予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地位,也可能仍然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因此,我们是否应考虑在破产清偿程序中引入其他制度加以创新从而保障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的绝对利益呢?最后,我们也要审查引入的新制度与我国现有破产清偿制度的融合,以及是否与我国其他高位阶的法律相悖等问题。大规模侵权相对于传统侵权而言,是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因此,具有传统侵权所没有的独特性质,也对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由于大规模侵权的独特法律性质,传统侵权法理论对其基本不适用。根据其特征,我们认为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应从两方面考虑:法理学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为了使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保护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让人们了解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基本上是通过政府行为,此种方式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对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规定的局限性:(1)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被归类为普通债权;(2)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共益债务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差异对待;(3)破产债权人主体确认制度不够完善;(4)我国破产法中责任保险或赔偿基金制度的缺位;(5)我国集团诉讼的不健全;(6)我国破产免责例外制度的空白。基于此,我们对国外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方式进行了分析,从而有利于我国对国外经验的本土化。综上,我们确定了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保护的地位,也在此基础上对优先权的程度和优先赔偿的范围进行了确认。对于要创新引进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些制度必须是对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补充制度,而不是用其代替破产法的责任。总的说来,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大规模侵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自身属性及其法理和实践基础的分析,确定其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然后列举我国和国外处理大规模侵权的方式,指出我国处理大规模侵权方式的不足之处,并把国外先进的经验本土化。最后引入一些其他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双重保护,以期更好地实现破产清偿中大规模侵权下的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