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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行为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两类:未经反思的本能反应与经反思后的有意识的自主选择。在这些行为中,哪些是有道德的伦理行为,哪些不是,就需要找到一个判断标准,即要找到道德行为成其为道德行为的特定本质和哲学解释。纵观伦理学发展史,曾有不少哲人试图对该问题给出哲学解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柏拉图的“四枢德”,还有中世纪的“神学美德”等都是这种努力的尝试,但它们都未能合理解释人类道德行为。直到近现代的霍布斯,尝试将人类道德行为建立在人类社会自然演进过程中的“自利”基础之上,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将人类的道德行为追溯至人类自身,相对于将人类道德行为建立在预设的性质上是进步的。巴特勒“察觉”霍布斯这种利己主义的道德论存在很大的问题,对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展开了批判,从而形成了以“良心论”为中心的伦理学。巴特勒“良心论”伦理学认为人类道德行为作为社会活动,应当建基于人类社会本质,而不应该单纯建立在人类自然本质的基础之上。道德行为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是在人类自然情感、自爱和仁爱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之下产生的。巴特勒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是人对自身本性和生存环境的反应,人凭借本性成为了自己的律法;而人的本性,包含有三个部分——心中的律法、良心的见证和反思的诉控;符合本性就可以被称为是有道德的,否则就可被视为本性失衡或不道德。据巴特勒的分析,人的本性和生存条件都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必要手段。人类的内在结构包含自然感觉、自爱和仁爱,这三者对道德行为都有影响,都是要给予肯定的,而良心正是统一这些内在原则、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对其作出判定之前,有必要将其本性、生存条件以及所处环境考虑在内,否则道德判断就容易有失偏颇、甚至可能产生道德绑架。人类行为中的这些内在原则也是相互影响的,巴特勒“良心论”伦理学的卓越之处在于肯定了人的自爱,以良心作为道德行为的评价原则。他认为人的自爱和仁爱具有相同的力量,前者促进人的个体善,后者促进人的集体善,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一个人的评价,指的是自爱和仁爱二者谁胜过了对方成为了行动的主导力量,最后由良心来反思这种行为。巴特勒的“良心论”着重于解决实践领域内人类道德行为的判断问题,比如什么样的行为我们能够对其产生道德评价,为什么我们能够对其进行评价。之前的哲学家通常利用动机来判定人类道德行为,巴特勒则强调反思过程、选择了用良心来判断。特别是当行为和意愿不一致的时候,我们既无法单纯根据动机来判断,也无法单纯根据结果来判断,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巴特勒的良心反思来判断。但是就社会道德实践层面而言,巴特勒的良心反思并不能成为道德行为奖惩的依据,因为“良心”始终是个弱判断,巴特勒的“良心论”还是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巴特勒的这种理想主义色彩并不完全因为他是理想主义者;更由于“良心”兼具内在性和超越性,它必须是内在于人、但同时又要超越于人的。在找到“良心”作为社会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之后,他紧接着探讨了“良心论”视角下实践行为的道德要求,即“良心论”视角下的道德律令。这些道德律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指向以“四枢德”为基础的社会道德行为,另一类指向以“神学美德”为基础的宗教道德行为。在社会道德行为中“良心”作为评价标准,与人类自然情感、自爱、仁爱之间是相互一致的。最后,在宗教道德行为中,上帝是最高标准,而良心的要求与上帝对善的律令本质上是一致的,这里巴特勒就凸显了自己作为神学家的身份。这两类道德行为都意在指出我们的自爱同仁爱是一致的,人类本性就是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