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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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立一个同国际社会接轨的资本证券市场,是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共同需求,作为重要的融资平台,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更好的监管也备受关注。其中,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属于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恶性行为,不但严重的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应有秩序,给监管部门监管带来极大的困扰,而且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将以被称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第一案”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案”为例,以“欺诈发行行为的特征及构成”这一案件最核心争议焦点为主要研究方向,首先从法理层面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内涵特征进行论证并结合《证券法》的修改分析欺诈发行行为的法律条文变迁,其次对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延伸分析案件中的其他两项争议焦点。本文认为:第一,欺诈发行行为属于发行人严重侵害证券市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4年版《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的认定方式和处罚标准与《证券法》协调性存在不足,这一点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后会有所改观;第二,欣泰电气在本身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大幅财务造假获取发行资格,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发行,不论适用原《证券法》还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在事实认定层面都应当给予其否定评价;最后,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具有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导地位,而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保证合理行政的前提下做到行政处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罚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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