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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指,对于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服刑的,因为法定的情形和特殊的条件出现而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或者其他的场所执行刑罚的,而变更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刑罚执行的方式和内容,将这些有期徒刑犯或者拘役犯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那些在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时候或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之中,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而暂时不适合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它符合刑罚谦抑性、刑罚经济性和刑罚人道性的要求。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原本没有受到很高的重视的、处于法律比较边缘地位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也越来越走进人们的视野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中国已经适用了几十年,伴随着社会状况的不断变化,很多以往不太明显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亟待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在阐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价值意义,是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意义的剖析,一个制度一定要有其存在的价值才值得被健全和完善。第二部分从横向的角度比较分析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相同及不同之处。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具体分析的是德国的推迟或中断执行自由刑制度以及日本的停止执行自由刑制度,从中提取出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完善的可供借鉴和参考之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主要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终止情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存在的问题则主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理论以及立法上的缺陷和空白。第二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保外就医的担保人问题;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不顺,配合不够。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建议。扩大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将无期徒刑犯、75周岁以上的老人、基于抚养、赡养的事由纳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制;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制,建立各机关协调配套机制,完善取保制度;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