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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的革命,科技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在带来相对便利生活的同时,也让我们饱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的恶果。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兴起,环境法制及司法悄然发展,在扼制自然及人为公害蔓延上发挥了巨大作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无论是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方面,还是在环境法建设上,都具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但30多年来日趋恶化的环境现实,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贪婪的人性,舆论宣传、环境行政等手段难担大任,缺乏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法律法规也难以阻挡空气的污浊、水土的流失以及人们饱受环境灾害的苦难。设置环保法庭(院)、加强司法救济,与其说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还不如说岌岌可危的生态和环境平衡逼迫我们不得不作出的选择,成为保护环境、保护人们生存的这个绿色家园应该尝试并值得尝试的希望所在。这就把我国环保法庭(院)设置的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有许多法律、法制及社会等方面的内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也是我们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加强环境司法工作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重点从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环保法庭实践的现状,参照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相对独立建制法院运行的经验,围绕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原则和模式、具体架构和效用发挥三个方面,对于为什么设置,即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哪些;如何设置,即设置的原则及模式怎么选择;怎么运作,即设置的具体架构及效用发挥怎样确定,逐一作出剖析和阐述,就其创设与运行的前景进行探讨,力求通过描述环保法庭(院)的设置,探索出强化与优化环境司法的具体途径,促进专业型、系统型、规范化的环境问题司法救济体系的建立,依靠司法的普遍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有效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以及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