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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而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并已初具规模。就整个物业管理体系来说,政府宜对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对业主自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从而为物业管理创造一个公平、有序、和谐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抛弃传统房管体制下的经营模式,为业主尽心的服务,而不是替业主作主、欺骗业主甚至去侵害业主的人身及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整个物业管理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政府、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自身,都需要完整和准确的认识,业主基于财产权而享有的自治管理的权利是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的,这是发达国家物业管理经验的总结。在物业管理中强调业主和业主自治,乃为强化业主利益的有效保护、改善我国目前业主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必然要求;正确认识业主、业主团体、政府、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各个主体间的关系及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对于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管理体制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够促进我国物业管理现状的改善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本文引言部分对于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必要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基石。 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对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致力于业主自治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对物业、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等几个相关的基础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在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的指出了业主自治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再者,笔者在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作为业主自治的基础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第二部分力图对于业主自治的机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在我国现有的业主自治机构中,对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模糊定位,应为业主自治体制中的首要难题,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创设业主团体组织,并以业主小组为其分支机构,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其常设机构,从而形成对业主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主体组织形式。笔者在以前述所构建的业主自治机构的基础上,对于业主大会的性质、召开和决议以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