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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2015《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有位法学专家更是提出: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梁启超先生所写的《少年中国说》中提到: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以法律手段保障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人才,使之成为国之栋梁。我国法律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由司法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从而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副作用,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帮人、育人实现“灵魂再塑”的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全国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对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2年制定了 “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在该计划中提出必须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做出了阐述:“解决监狱拥挤状况,降低监狱行刑成本并改善监狱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进其最终回归社会;同时这种执行方式也助于促进犯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人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们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障碍和实践中的不足。在保存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及矫正力度,就必须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及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立法,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本文通过充分论证分析,参考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借鉴国内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的成果和文献资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中国化本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措施、方法。本文概括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眼于基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实践的需要,通过对F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把实务部门和基层正在做的工作作为项目的研究重点,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作法,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介入的途径、方法以及工作流程等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建议。将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发展,构建中国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实践和理论参考,对于提高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水平将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