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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现象在我国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权力与责任相分离的行政违法行为状态。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入手,立足于我国实际,结合世界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行政不作为理论,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进行确认,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形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积极行政时期,其理论基础是责任政府理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并具备作为的可能性,而在形式上消极不为或仅为预备性程序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推定其已作意思表示的行为。其具备四个法律特征,其一,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是行政主体法定的作为义务的现实化。其二,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其三,行政不作为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消极不为或仅为预备性程序行为。其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效果需借助于法律拟制或推定。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等性质。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和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具体的行政不作为和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迟延、作为起因性不作为与纯粹的不作为。第二部分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只是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公安机关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树立政府的形象,适应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落实宪法原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在国外,许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五大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即确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而非责任主体,其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此派生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即行政不作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而逾期不作为或者仅为预备性程序行为。第三,损害要件,即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第四,因果关系要件,即行政不作为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五,法律依据,即要有配套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完善与实现实现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实体性措施有:第一,通过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来合理的设定行政职权,明确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设定完善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扩大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范围并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第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不作为侵害权利的受案范围,将侵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第四,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在总则中明确明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分则中明确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赔偿范围。实现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性措施有: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和完善时效制度和国家赔偿程序制度。